今日法律问答:如何定义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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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洗钱、逃避外汇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后者如: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管制;自由资本一直维持比特币的价格,如:资料显示,短短几年间,比特币涨至73787美元/枚。有人据此设问:“如何定义比特币?”

今日法律问答:网络虚拟财产

定义比特币,英美法系的多数人可以将比特币类推,或者字面解释为货币。前者如:政府能发行货币,金融资本可以类推自己也能发行;后者如:比特币的名称中有货币(英文coin)一词,金融资本可以说自己发行的就是货币。

在大陆法系,人们定义比特币的根据是法律。例如:在我国,多数人《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之一;定义比特币,多数人可能要查询其发行国的法律,结果不难发现:

一是,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元的发行权在国会;多数人据此可能得了结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二是,美国《宪法》颁布于1787年,文本使用了“铸币”;铸币的英文正是“coin”,多数人还可以得出结论,金融资本将比特币取名为BITCOIN“意味深长”。

比特币既然不是法定货币,有人或许追问,它在我国法律中对应的又是什么呢?作者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接下来,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比特币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如:在我国,盗窃他人游戏装备,QQ币同样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比特币的作用之一,洗钱工具,如: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等。

比特币的作用之一

既然比特币是洗钱工具,有人或许追问,我国不少人为何“支持”比特币呢?原因大致又可分为以下“两端”:

“端一”:受英美文化影响,多数人已习惯类推,如:与法律有关的电影、电视剧基本是英美法系的作品;长期“熏陶”,不少人已“认同”比特币为法定货币。

“端二”:我国经济居世界第二,各类资本有逃避外汇管制的需要,如:中国人将巨额资金转出境外可能需借助比特币;而这些人也有操纵舆论的能力,如:房地产不断涨价等。

虚拟货币的特定作用,意味着比特币不会轻易贬值,如:几乎没有发行成本,一旦贬值没有人敢去使用。有人可能要问,金融资本是如何做到的?

比特币发行于美国,金融资本仿效美元即可,或者利用了美元“成果”。例如:美国利用“二战”成果,将各国的货币脱离金本位,伊始,不少国家将黄金储存于美国;接下来,美元绑定为石油;再接下来,鼓动各国开放黄金市场,……

我国是经济大国,也是人口大国,货币定值能否完全脱离金本位值得关注。例如:有数据显示,我国的黄金储备低于德国,高于日本;但以人均占有量分析,黄金储备可能低于日本。

2015年11月,人民币尽管加入了特别提款权。但有识之士,或者专家需实质分析,表决权是与经济总量关系密切,还是与黄金储备有关,如:美国黄金储备第一,其表决权为第一,其他国家的表决权排序也大致如此。

华尔街黄金市场

目前华尔街等金融资本也鼓动炒作黄金,有人或许联想,比特币不会降价?基于虚拟货币作用或许不会,如:洗钱等;但是一旦会,比特币因没有国家信用保障,不少人已作了预测:“收割”他人的财富。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问答。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